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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民告官”的精神

上传时间:2008-8-10 23:28:22 作者:刘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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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不断从报刊和网络上看到有关鲁迅先生在教育部供职时状告教育部行政诉讼案件的文章。反复阅读后,觉得我们对鲁迅的精神应当有更新的认识。

  “民告官”,这个在上个世纪末曾那样激动人心的一个词,却是在上个世纪之初就被我们的前人那样完整地实践过了! 么个完美的先行者不是别人,就是我们熟悉的鲁迅先生。我们学习鲁迅的思想、鲁迅的文学,更应当学习他的法律素养和精神。

  1925年,中华民国14年秋天,北京学界发生了一场有名的行政诉讼。教育部佥事(相当于科长)鲁迅(周树人)向平政院(专门受理行政案件的法院)起诉当时的以章士钊为总长的教育部,要求法院撤销教育部对周树人的免职令。这场官司以鲁迅全胜而告终,平政院撤销了教育部对鲁迅的罢官决定,鲁迅先生官复原职。

  1925年初,因不满北洋政府教育部所派遣的校长杨荫榆的种种行为,北京女子师范大学学生发动“驱杨”运动。当时在该校兼任教师的鲁迅坚决支持学生们的正当要求,并撰文揭露杨荫榆在治理学校方面的专制作法。这自然引发了同教育部最高长官章士钊的矛盾。

  章士钊于8月6日在国务会上提请停办女师大,将北京女子师大改组为国立北京女子大学。女师大学生更加愤怒,在《京报》上发布《启事》,提出了“驱章”的主张,启示称:“章士钊欺内媚外,摧残教育,”“若章士钊在部,敝校与教育部完全脱离关系”。在此期间,鲁迅当然还是站在学生一边,发表《流言与谎言》等文,矛头直指杨、章等人。8月8日,女师大校务维持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分工,鲁迅被推举为维持会的总务主任。至此,鲁迅和章士钊的矛盾趋于激化。章士钊在派人劝说鲁迅妥协退让,遭到拒绝之后,以鲁迅身为教育部官员,却擅自担任该校维持会主任,组织学生对抗政府命令为由,呈请国民政府革除鲁迅佥事职务,国民政府随即照准。北京城内,舆论哗然。

  8月15日,鲁迅自己亲自草拟起诉书,对国民政府教育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革职决定。其起诉状曰:树人充教育部佥事,已十有四载,恪恭将事,故任职以来屡获奖叙。讵教育总长章士钊竟无故将树人呈请免职,查文官免职,系惩戒处分之一。依《文官惩戒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须先交付惩戒,始能依法执行。乃滥用职权,擅自处分,无故将树人免职,显违《文官惩戒条例》第一条及《文官保障法草案》第二条之规定。此种违法处分,实难自甘缄默。

  教育部答辩称:原本对鲁迅革职一事,拟循例交付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但迫于形势严重,如果不及时作出革职决定,恐怕事态更行扩大,且群相效尤,更为不堪。据鲁迅《从胡须到牙齿》一文所透露的情况看,教育部的作为还存在这样的荒唐情节:他们以鲁迅擅自担任维持会长为主要理由决定革除鲁迅职务,但呈请革除鲁迅职务的报告所署日期则在鲁迅被推为维持会长之前——鲁迅任维持会长是8月13日,呈请革职的报告所具日期是8月12日。“行政行为发生于该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实发生之前,这样的行政行为必然荒唐”——这必然是鲁迅诉讼过程中所持的嘲讽式的理由。——但这只是花絮,所署日期的矛盾只是形式的矛盾,教育部的实质性错误并不在这里。平政院在其裁决文书里条分缕析地表述和分析了教育部的实质错误。

  1926年3月23日鲁迅收到的裁决文书内容如下: 被告停办国立女师大学,原告兼任该校教员,是否确有反抗部令情事,被告未能证明。纵使属实,涉及《文官惩戒条例》规定范围,自应交付惩戒,由该委员会依法议决处分,方为合法。被告遽行呈请免职,确与现行规定程序不符。至被告答辩内称原拟循例交付惩戒,其时形势严重,若不采用行政处分,深恐群相效尤等语,不知原告果有反抗部令嫌疑?先行将原告停职或依法交付惩戒已足示儆,何患群相效尤?又何至迫不及待必须采取非常处分?答辩各节并无理由,据此论断,所有被告呈请免职之处分系属违法,应予取消。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教育部之处分取消之。

  该裁决文书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决的理由是:1、被告未能证明原告违法的事实确实存在;2、即使原告确有违法行为,被告的处理决定也违背了行政法所规定的处理程序:应交由“干部”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教育部直接作出决定是错误的,故撤销之。

  至此,作为教育部一位小小科长的鲁迅,告倒了堂堂中华民国教育部,作为教育部部长的章士钊也大跌颜面。值得一提的是,章士钊可并不仅仅是教育部部长,他当时还兼任着中华民国司法部长。一位小小科长,告倒同时也掌控司法大权的教育部长。

  这样诉讼双方如此强弱悬殊,弱者取得胜诉的案例,在中国法制史上恐怕唯此一例,是值得大书特书的。只是我们过去教科书讲鲁迅的精神只讲其政治斗争的精神,却没有讲他的法律精神。今天看我们的行政诉讼制度已成“鸡肋”之势,学习和宣扬鲁迅的法律精神,恐怕是有必要和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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