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8日北京奥运会开幕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接到刘家海递交的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书称其因报考2007年自治区民政厅招考公务员被拒而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设定年龄资格条件并以此拒绝报考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因与人事厅在诉讼过程中对涉案法律问题形成了重要共识,即双方均认为依据《公务员法》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报考行政决定意见的行为主体是招录机关民政厅而不是录用主管机关人事厅,并鉴于人事厅一再申明其不是适格的行政行为主体,没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刘家海在庭审中也同意了人事厅的该观点,现申请撤回对人事厅的起诉。
青秀区法院经审查,当天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青秀区法院(2007)青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书》称:原告刘家海诉被告广西人事厅不准予其报考公务员行政决定纠纷一案,刘家海于2007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补正后本院于2007年11月1日决定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刘家海于200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家海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刘家海撤诉。
据悉,原告刘家海于2007年4月23日在被告人事厅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上填报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职位,后被报名系统以“未能看出符合‘30岁以下’的报考条件”为由拒绝报考。原告以被告人事厅及民政厅为当事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被告人事厅提出其不是适格当事人,民政厅则拒绝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举证,最后复议机关以人事厅为当事人、民政厅为第三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桂政复决[2007]59号),维持人事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刘家海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人事厅坚持认为其不是适格被告,民政厅在举证中也不承认拒绝刘家海报考的行政行为是其所作出的。在2007年12月20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刘家海当庭表示,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的规定,报考资格审查应是招录机关的职权,因此认同人事厅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观点。被告人事厅的诉讼代理人对刘家海的认同表示高兴。
在汶川大地震后,刘家海以大致相同的理由已于2007年5月27日先期撤回了两起对人事厅的诉讼。该两诉讼分别是2006年公务员报考身份歧视案、2007年公务员报考英语歧视案。在本案撤诉后,刘家海在《公务员法》实施后对广西人事厅提起的公务员报考资格纠纷相关案件按已经全部撤回起诉。
刘家海表示,经过2004年以来与人事厅的公务员报考纠纷诉讼,能与被告及行政审判机关在公务员法的重要问题上大成重要共识,值得各方珍惜。此举表明,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今后的公务员报考录用纠纷中,各公务员主管部门可能将不再作为被告的角色出现,被告的角色将主要由招录机关充当,各用人单位对此应当引起告诉重视。刘家海还表示,自己将继续在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方面做更深入的研究和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