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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重审“一夜情”拒录公务员案获回应

上传时间:2008-7-17 23:14:51 作者:刘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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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到中国法院网公布重庆市全部法院院长的电子邮箱,我给审理因“一夜情”被拒录公务员行政诉讼案的渝中区法院院长发了一封电子邮件,建言刘非诉渝中区人事局拒录公务员案须依法重审,得到戴军院长的积极回应。戴院长在给我的回复中说:“刘家海同志: 您好!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关心和关注,对于您的建言,我们将进行深入研究。”我给戴院长再次发去一电子邮件,分析了公正审理或处理刘非案的有利条件,内容如下:

尊敬的戴军院长:

  很高兴,有点意外,收到您的回复。相信您对我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表示是慎重的、认真的。我对法院公正审理刘非(化名)因“一夜情”被拒录公务员行政诉讼案的有利条件作了些分析。请您指正:

  1、正如我在《反歧视的两只眼睛》中所说,招录机关将争议的职位暂时保留,没有将其他报考者递补进来,使得当事人如果最后胜诉,还可以有机会顺利地录用到该职位上来。这是全国其他公务员录用争议案中从没出现过的。同时,重庆市人事局的公务员管理处对此事的态度也很弹性。这些为本案的公正审理和处理提供了最好的条件。

  2、本案中涉及的裁判依据和裁判规则非常明确。其一:在同一招考简章中,明确规定了受警告处分的人员也可以报考人民警察。人民警察也是公务员,而且是道德品行要求比一般其他行政机关公务员明显应当更高的公务员,那么,简章明确规定受警告处分的也可以报考人民警察,当然不可能允许人家报考然后又以受过警告处分而不录用嘛,所以,受过警告处分的刘非自然也可以报考非警察类普通公务员并获得录用。其二:根据简章规定,面试后是按照1比1的比例进入体检和考察(所谓政审),此时,公务员法和简章中规定的竞争性或淘汰性的“选择”或“择优”程序已经完成,如果没有法定不予以录用的情形,就应当给予录用。正如我们国家各级、多种选举中的等额选XXX,当然可能另有更优秀更好的人选,但是在特定的程序中只能选XXX了。

  3、被告渝中区人事局在行政行为中有多处明显超越合法职权和程序错误的地方(详见《因“一夜情”拒录公务员诉讼案的几个法律问题》(又名《为“一夜情”拒录公务员诉讼案的法律问题及出路分析》)及我代拟的上诉状)。这样,被告人事局要求法院“支持行政机关工作”的想法就丧失了基本的道义基础。不能一味地无原则地只要求法院支持行政机关的工作而自己不支持法院的工作嘛!

  4、全国媒体包括网络的关注,为公正审理和处理也提供一定的舆论环境和条件。法院应当作出经得起推敲的判决或者作出比判决更好的其他智慧性的处理。

  5、公正审理和处理本案,依法解决录用刘非的问题,符合党一贯的治病救人的政策(况且刘非是自己治好了病,我们有的人为什么还要把他当作重症病人呢?)。

刘家海 敬呈

200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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