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夜情”被拒录公务员诉讼案的刘非虽然有点“小男人”,毕竟最后拿起了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有周泽和舆论的部分支持,使得他对法律抱有过一丝(不多的)信心。在开庭后,他曾向我表达过他的担心,就是他在我的网站文章上说的被告和法院一起对原告进行“会审”的问题。我极力安慰他,并鼓励他多与招考单位和被告乃至重庆市人事局沟通,争取协调解决,因为他的案件较之此前国内的公务员录用争议案件存在难得的有利条件,就是招考单位还没有因为他的不予录用而急于将其他人递补上去,他还有机会在胜之后获得录用。
但是,法院一审判决确实让刘非绝望。刘非清晰地读出了被告与法院对他的“会审”,因为法院不但没有因被告的明显违法和错误而判决被告败诉(哪怕是名义上的败诉),而且在判决中直接帮被告“改正”了被告在不予录用通知、行政复议答复、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答辩中清晰表明的自身错误!
在不予录用通知、行政复议答复、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答辩中,被告反复确认的一个事实是,被告委托招考单位大溪沟街道办事处对原告进行政审。而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只有对考生进行全面考察的“考察”,并没有政治审查的“政审”;根据招考简章的规定,也是招考地区人事局会同招考单位进行考察,并不是由被告人事局自己进行考察或者委托招考单位进行考察。这样,依照职权法定的原则,被告(委托大溪沟)对原告进行“政审”并作出不予录用的通知首先就是越权的行政行为。单凭这一点,就完全应当判决认定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法院显然发现了这个问题,所以,在判决中主动帮被告改正成了“被告人事局会同招考单位大溪沟对原告进行考察”。这样,被告就有“合法”的职权了,作出的不予录用的行政行为就“合法”了!
法院帮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是常事,但帮到这个份上,确实是太过分了!刘非在判决前曾担心说,中级法院就在渝中区法院的隔壁,他们都是一家人,如果一审败诉,上诉可能没有意义。我也曾想,如果因为一审法院的水平问题败诉,上诉是有意义的,如果经过被告与法院的“会审”或者甚至经过上下级法院的“会审”,一般的上诉就意义不大了。所以,我给刘非上诉的诉讼策略是捆绑式诉讼。可惜,现在这个捆绑诉讼方案没有实施的机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