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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渔政站被诉公务员考试行政不作为

上传时间:2008-6-24 13:46:13 作者:刘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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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起 诉 书

  一、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南宁市渔政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渔政站)在2008年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对原告的报考申请没有作出审查确认是否同意报考的答复的行为不作为违法。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8年3月14日在南宁市2008年招录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上填报了“招录机关:南宁市渔政站”的招考职位申请报考被告单位的公务员(见附件1),但被告渔政站至今未依法作出审查确认是否同意原告报考的答复。

 
  (一)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和《南宁市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被告具有对原告的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并作出是否同意报考答复的职权和职责

 
  《公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南宁市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在“报名与资格审查”部分的内容中规定:各招考单位依据本公告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在网上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报考的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不同意报考的要简要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核的途径,并及时在网上反馈给南宁市人事局和报考者。

 
  (二)被告渔政站未依法对原告的报考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报考的答复

 
  原告于2008年3月14日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渔政站的招考职位后,又于3月17日从网上报名系统获取了“审核没有通过!没有通过的原因:年龄不符合要求”的反馈信息。原告曾认为,根据《南宁市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的规定“本次考试报名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查询、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不再进行现场报名”,此信息是被告对原告唯一的信息反馈,应当是被告作出了不同意原告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遂以此为证据于2008年3月24日向南宁市西乡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该行政行为违法(见附件2)。

 
  西乡塘法院对原告的上述起诉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允许其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渔政站作出的行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不予受理(见附件3)。为行使合法诉权,原告在原诉证据的基础上补充了公务员法及南宁市招考公告中的部分证据资料,于2008年4月10日重新起诉(见附件4)。西乡塘法院坚持原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于4月18日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裁定维持西乡塘法院不予以受理的裁定(见附件5)。

 
  也就是说,原告提供的从网上报名系统获取的“审核没有通过!没有通过的原因:年龄不符合要求”的反馈信息证据经过本市两级法院的三次确认不能证明被告渔政站对原告作出了不允许报考的行政行为。当然也更不可能证明已经作出了同意原告报考的行政行为。依此证明和确认,没有证据表明对被告渔政站对原告的报考资格进行了审查和作出是否同意报考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被告具有对原告的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并作出是否同意报考答复的职权和职责,而经过三次司法确认其又没有对原告的报考进行资格审查和作出是否同意报考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本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未对原告的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作出是否同意报考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此致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家海
20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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