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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务员因一夜情被拒案原告一审败诉

上传时间:2008-6-16 9:12: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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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公务员因一夜情被拒”追踪
原告一审败诉,刘非表示将提起上诉

日期:[ 2008年6月15日 ] 版次:[ AA17 ] 版名:[ 国内 ]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本报讯 (记者 贾云勇)6月13日上午,刘非(化名)收到了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法院驳回了他要求渝中区录用他为公务员的诉讼请求。此前,该区人事局因刘非曾有“一夜情”经历而拒录他。 

  31岁的刘非是重庆垫江县的一位乡镇小学的教师,2007年下半年,重庆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刘非报考了渝中区大溪沟街道办事处文秘岗位,取得了笔试第一名、面试第一名的成绩。但在随后的政审中,渝中区人事局发现刘曾于2004年与一位女同事发生“一夜情”并被垫江县纪委处以“党内警告处分”,遂对其不予录用。 

  刘非认为因自己的一次行为就判定自己终身“品行不端”而无法从事公务员工作是对他的人身歧视,且拒录找不到相应依据,遂将渝中区人事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行政行为。4月29日,渝中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一种意见认为应该给人改过的机会,不能一棍子打死;另一种意见认为录用公务员应该严格把关,公务员的道德品行应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昨日下达的判决书显示,渝中区人事局拒录刘非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具有良好的品行是公务员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刘非及其律师周泽辩解称,人事局不能以四年前刘非所犯错误而认定其现在不具备良好品行。这种片面、静止的认定方法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扼杀了其前途和未来,而且是对刘非“另行设定招考条件”。《公务员法》只规定了三种不予录用的情形,刘并不在此列。刘非还向法庭提供了自己近年来改过自新所获“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的证明。 

  法院认为,公务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需要良好的公众形象,应当具有公众信赖的基础,刘非的考试成绩只能反映其当前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是优秀的,但不能反映其思想与道德品质也是优秀的,人事局不予录取刘非是依据《公务员法》做出的的行为,刘非以曾犯错误但已改正、要求撤销人事局行政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刘非不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前日表示要坚决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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