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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公务员招考七大误区(之二)

上传时间:2008-5-29 9:16:27 作者:刘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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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制年龄导致公务员队伍老化?

   [ 核心提示 ] 对公务员报考年龄的限制,源于干部年轻化的政策指导,没有法律依据。在科学人才观的政策指导下,《公务员法》和《就业促进法》已经为破除年龄歧视铺平了道路。担心不限制报考年龄会导致队伍老化是没有根据的、多余的。

  对公务员招考的年龄限制,其合法性最早要追溯到1980年邓小平提出的干部年轻化政策。但是,那是针对当时历史时代领导干部队伍严重老化的情况提出来的,而且是作为一项政策执行,并没有成为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没有延伸到普通公务员队伍管理的法律法规作出具体的规定。国务院在13年后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没有规定公务员报考的年龄限制。

  公务员年龄作为政策执行而没有作为法律规定执行,这表示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干部年轻化政策以党的政策的权威指导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二是体现着政策与法的灵活关系。法可以容纳政策的内容,也可以容纳政策的变化。

  1994年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1994]1号)中规定公务员报考年龄一般35以下、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这是公务员录用制度改革中执行干部年轻化政策的一个文件。年轻化是对年龄的一般要求,经过批准可以放宽,这个规定是包含着政策的原则性,也体现着政策的灵活性的。

  法容纳政策变化的意义,在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确立人才强国战略及相关政策的时候显示出来了。这一年的12月底,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树立科学人才观的要求,提出了不拘一格选人才的要求。这意味着党的干部年轻化政策在经历了1/4世纪以后发生了质的改变!

  这种改变当然不是对过去干部年轻化的历史的否定,而是哲学上辨证的否定之否定,是扬弃,是在肯定过去干部年轻化政策取得巨大成效的基础上,根据当今干部和人才的总量和结构的情况,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以新的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实行不拘一格选人才的新政策!

  遗憾的是,但是各级人事管理部门和广大用人机关显然没有为科学人才观指导下的“不拘一格选人才”的新政策到来和执行做好必要的思想准备和制度变革的准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也没有像重视经济建设那样重视并为之建立相应变革的政治和社会动员机制,他们仍然依照自己的惯性、惰性运行。

  这才导致了近年来公务员报考年龄资格争议案多发的问题。这也是2005年《公务员法》、2007年《就业促进法》出台后依然坚持年龄歧视做法根深蒂固的原因。

  2007年底,人事部为了调和各地人事部门、用人机关和社会对年龄限制普遍反对之间的矛盾,出台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再次规定了一般招考公务员年龄为35岁以下,并规定经省级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实际上还是提示要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只是,我们要指出,改革开放已经30 年了,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正确指引下,现在的人才政策与《公务员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状况与20年前、30 年前的状况已经完全是本质的不同了。

  所以,我们的时代已经不允许以年轻化的幌子骗人了(即使不是有意骗人,起码也是一种鸵鸟政策了)。

  事实上,开放公务员考试的年龄限制并不会导致公务员队伍的老化状态。

  从横向比较的角度看,不但一些发达国家如德、法、英、美等的法律对公务员特别是普通公务员和初级公务员考试的年龄限制并不是很严格,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务员考试一般也无年龄限制。台湾地区尽管不限制公务员考试的最高年龄,但实际高于35岁的人数在高等考试中大约只占4.1%,而高于40岁者大约只占 1.0%;普通考试中高于35岁者大约只占3.4%,高于40岁者平均大约只占0.7%。这样的比率在公务员队伍整体中的分量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从国内其他领域提供的比较事实来看,一般地取消年龄资格限制对相关社会群体结构的影响也微乎其微。如2001年国家教育部取消了高考考生婚否及年龄(不超过25岁)的限制,当年全国的“高龄”考生为16265人,录取1924人,与260万的招生规模相比,录取率仅仅为万分之七点四左右,如果以当年考生为基数统计,高龄考生的录取比率还要大大降低。这样的比率在统计上完全可以将其忽略,以至此后这方面的信息对媒体几乎没有再关注的价值了。这个比率与近年来我国年均查处的贪官率百分之零点八相比,还不到查处贪官率的10%,更是微不足道。

  以上事实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人才的成长和使用的“自然”规律。就像农村的赶圩一样,有一个成圩的时段,最聚集人气人材。到了开始散圩的时候,来的人就少了,但是能说要散圩了就不给人来趁圩了?人才到了30来岁以后,一般是不赶圩了,但是也有少数特殊情况者要来的,只要店铺没关门,都应当接客。目前为止,公务员有法律依据的“店铺关门”就是倒推到满足退休制度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时间(年龄)。

  取消年龄限制后,直接受益的35岁以上的人不会多,但是其体现的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和法治理念却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力,让人感觉到国家的真实存在,而不是还在年富力强的年纪就被国家“抛弃”了。没有35岁 “提前关门”的忧虑,年轻人社会就业和赶考公务员的焦虑也会得到释放,对增加社会的活力也是有好处的。

  我们还应当注意到,实际在公务员招考中的年龄限制不仅仅是要求35岁以下,还有许多五花八门的年龄限制如23岁以下、25岁以下、27岁以下、28岁以下、30岁以下、32岁以下、35岁以下等等。所以歧视35岁的现象只是一个表面性的问题。根本的问题是我们对政策和法律能否正确地理解和执行!

  以本人为例,2003年广西的公务员考试要求年龄35岁以下的计算截止为1968年4月13日后出生,而笔者本人的登记出生时间为1968年4月12日,正好超过规定时间一天,就丧失了报考资格。在其他诸多如23岁以下、25岁以下、27岁以下、28岁以下、30岁以下、32岁以下等等的限制中,类似笔者的遭遇每年、每个地方都会地产生。人事部门的招考文件没有任何责任和任何理由地签发早一天或迟一天,冥冥之中就会给人们的命运划上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

  执行苛刻的、主观随意性的、非理性的年龄资格限制不仅与政策法律不符合,而且对共产党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有着极大的破坏性。因为因为年龄歧视,可能意味着你再努力也没有用了!如果一个人年富力强却被国家宣判“没有用了”,他能干什么?又会干什么?

  也许有人会说:“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你干嘛非得往公务员这里挤呀?”听起来很有道理,但这话是把公务员当成某些人的自家菜园了,就他自己在里面行,他不点头别人进去不得。这种论调的骨子里只有两个字:“封建”,就是圈起一块地盘,自己在里面做起老大。

  我们要问:公务员队伍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群体,公务员也是一种正当的职业。公民爱自己的国家和社会,想进去为国家和社会做点事,有错吗?公民在法律上层面追求自己的利益,想进去获得一份别人看起来稳定体面的工作,有错吗?

  其实,公民如何就业、择业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认真对待公民的权利,注意维护公民合法、正当的利益,是社会文明的基本要求和体现,也是法制文明的要求和体现。公民无论处于什么社会阶层、无论从事什么社会分工、无论居于什么社会角色,他们都应该是平等的,有尊严的。

  《吕氏春秋》中说“凡用民,太上以义”。那是说统治者要使人民有所听从,最好的办法就是施以仁义。在我们现代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里,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已经将平等权利、政治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直接规定给公民,政府所要做的就是如何把人民的权利维护好、落实好。如果我们的行政机关总是比较多地在人民需要权利的时候限制它,剥夺它,在人民需要福利的时候与民争利,那是要影响人心向背的。相反,给人民的每一个机会都有可能转化为国家兴旺发达的力量源泉。

  孰轻孰重,国家是有掂量的。需要扪心自问的是我们该如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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