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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公务员招考七大误区(之一)

上传时间:2008-5-28 20:44:59 作者:刘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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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专业性强?

  [ 核心提示 ] 公务员有一定的专业性,但是并非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强调的那么强。

  如果没有特殊的具体事件为背景,说公务员工作的专业性强,几乎是没有人会怀疑的。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以一般社会人员的眼光看,公务员的工作无疑是有很强的专业性的,没有相当的文化程度和比较强的专业知识技能肯定是难以胜任的。

  但是,问题是,招考公务员时所设定的专业资格条件并非是我们所讲的为完成公务员职位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那样概念。

  在1993年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公务员职位说明书制度,现在这个制度依然继续沿用。人事部随后1994颁布的《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中对职位说明书规定了7个方面的内容:职位名称、职位代码、工作项目、工作概述、所需知识能力、转任和升迁的方向、工作标准。其中工作项目和工作概述是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所需知识能力是为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就是任职资格条件。任职条件转换成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就是拟任职位的报考资格条件。

  公务员报考资格中所设定的专业,现在都规定或者理解为学历教育期间的专业学历或学历专业,有些甚至片面强调第一学历的教学专业。

  以现代社会通常人的文化程度就可以看出来,这里所说的公务员的为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与学历教育的专业这样简单的报考资格条件根本不能等同。一个人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既是学习的结果,更是多方面生活积累的结果。所以,过分强调专业实际上并不合法,也不科学。

  近年来,因“专业不符”而引发的公务员招录争议不少。据我所确知,2007年在我广西自治区已发生了3起该类争议。GL市某机关的公务员招考中,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为哲学专业的一名考生报考了一个经济类职位,在完成笔试、面试和体检、考察、公示并报人事局后,人事局以有人举报专业不对为由,拒绝批准录用。NN市一法院拟录用一名已经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结果也在人事部门审批时以专业不对为由不予批准录用。GM市一名在咨询中不愿透露具体情况的报考检察院的考生也因被指专业不符而不批准录用。

  在上述三起争议中,第一起争议的起因是有人想把第一名考生挤掉而录取其他人,另外两起并无其他人想挤占其职位,完全是人事部门对专业的狭隘理解造成的。

  事实上,根据行政法上的信赖原则,考生经过报考后的资格审查、面试时的资格复审及公示意无异议,专业资格如果作为报考资格问题应该推定为获得招录机关和社会的完全确认,是不应该到最后环节否认其报考资格而不予录用的。除非考生以欺骗方式隐瞒该“专业不符”的情况,对此追究还说得过去。在第一起争议中,考生在面试时主动提出了“专业不符”的问题,用人机关根据职位工作需要和考生的能力表现,认可了他的学识、才能和经验,完全是符合职位说明书制度的,是合法的。为什么还要整掉人家呢?

  依我之见,所谓“专业不对”在政策和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

  招考简章上的专业资格条件中,“专业”只是对职位工作所需知识能力即为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等的一个习惯的简易标签,并非特指学历证书上记载的专业,更非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公务员职位资格条件。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由于专业教育附属于学历教育,达到一定学历即完成一定的专业教育,即成为国家干部由国家分配工作,所以学历上记载的专业就与分配的工作职位存在某种对应关系(当然也有不对专业的情况,但总体上强调专业对口)。国家改变分配政策以后,学历教育上的专业与国家干部的身份、与具体的工作职位之间严格对应的关系在法律上就不存在了。

  在《公务员法》中,相应表述为“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这个表达在国务院报送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中被规定为“学历”,在人大审议时被规定为“文化程度”(参见全国人大法制委副主任胡光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解》,全国四五普法培训教材,群众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52页)。这充分说明国家立法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专业”知识能力的要求已经与学历上记载的“专业”脱钩了。

  在社会上被认为对专业要求更高的法官、检察官的资格要求中,对专业的要求表述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见《法官法》第9条、《检察官法》第10条)。这里也是要求法律专业知识而不是强制要求学历上的法律“专业”。

  在近年中央机关和各地的公务员考试中,如果确实对专业知识有比较高的要求,均通过在面试中或面试外增加专业知识考试的办法来解决的。专业性特别强的特殊岗位,《公务员法》还规定了经批准采用特别考核测评的录用程序或者采用聘任制公务员的办法来解决。所以,一般公开招考的职位主要是综合类职位,只要具有同类职位的一般专业知识和能力就可以了,苛求学历上的“专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科学的做法。

  在实际的公务员管理中,经常有录用后不久即交流到其他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内部也规定要求制度性的岗位交流。有些还要求在跨部门交流。在级别比较高的公务员队伍里,更有要求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大交流。所以过分强调报考公务员的学历专业也是不符合人才成长和管理的规律的。

  当然,“幸运者”也会碰到对专业要求比较“灵活”的。比如,笔者在参加某地某次公务员报考时,公告的职位资格是中文、管理等相关专业,笔者是经济法专业,被告知专业不对,后来该职位录用的人员是化学专业的。

  你说公务员的专业性强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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