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第一名为什么不录用我?
来宾新闻网-桂中日报讯(记者 韦朗城) 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在所报考单位的考生中名列第一,结果却未被报考单位录用,被录用的是第二名的考生。为此,兴宾区的盛湘英女士以不被录用为由将市人事局、市移民办告上法庭。昨日,兴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该案是我市“民告官”第一案,引起了区内多家媒体的关注。
“我是第一名!为什么不录用我?”盛湘英对自己的意外落选感到不满。去年5月份,盛湘英参加全市录用公务员统一考试,报考的部门是市移民办,报考职位是会计兼文秘。在笔试中盛湘英以135.4分的成绩名列报考该职位考生中第一名,笔试成绩比第二名高出9.1分,经用人单位面试后,盛湘英的总成绩仍然比第二名考生高1.3分,但最后还是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第二名的考生被正式录用。盛湘英就此几次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向市移民办等部门提出异议,结果在未能改变录用事实的情况下,她把市人事局和市移民办推上被告席。
昨天(29日)下午3点半,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法庭上,市人事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和市移民办委托代理人分别坐在被告席上,盛湘英和其委托代理律师坐在原告席上。双方就行政行为有没有违法、有没有性别歧视、录用过程是否合法、人的综合素质等问题进行陈述、举证、辩论。原告认为,两被告不录用原告为来宾市移民办公室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笔试成绩比第二名高出9.1分,笔试、面试总成绩比第二名高出1.3分,综合素质显然比第二名高,被告移民办认为经其考核,第二名考生的综合素质确实优于原告,其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而被告移民办却认为,考试成绩第一名并不等于综合素质最优,经考核,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综合素质确实优于原告,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将这名考生作为拟录用对象报人事部门审批录用,这样做,真正将考核结果体现到录用工作中,而不是仅凭分数定取舍,完全符合人才评价“重能力,重工作实绩”的标准。
昨日,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决定提请合议庭合议后另择日宣判。
(2007年5月30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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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考公务员成绩第一未被录用状告招聘单位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 陈杰 )
5月29日,一场涉及公务员招录的官司在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公开审理。来宾市一名下岗女工,在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考试中,成绩名列第一,随后的体检、考核均合格,但最后没有被招录单位录用。她以性别歧视以及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等为由,把来宾市人事局和招录单位——来宾市移民办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判决两被告依法录用她为来宾市移民办公务员。
经过审理,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考生:落选是因为“性别歧视”
这名女青年姓盛,今年31岁,家住来宾,原系南宁百斯特公司职员,该公司解体后下岗。盛向法院起诉称,2006年5月27日,她参加来宾市公务员招录考试,报考单位为来宾市移民办,职位是会计兼文秘。经过笔试和面试,盛以217.2分的综合成绩(笔试135.4分,面试81.8分),在13名应试考生中名列第一,随后体检和考核也均合格,可最终还是落选了。
来宾市移民办最后录用的是综合成绩排名第二的另一名男青年。据盛说,当她得到这个消息后,就向移民办提出质疑。移民办的解释是,该考生(被录用的那名男青年)是男生,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上比女生强。盛就此认为移民办在招录公务员工作中,重男轻女,歧视女性。同时,盛还了解到,移民办在确定拟招录人员后,没有按规定在来宾人才网上公示,违反了法定程序,而来宾市人事局审批同意了移民办的招录结果。她据此认为两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行政违法。
招录机关:“优中择优”与性别无关
当日,来宾市人事局局长黄克莉到庭应诉,移民办则委托一名科长代理出庭。
法庭主要围绕两单位在招录公务员的工作中是否存在“具体行为违法”展开调查。盛的代理律师列举了12份证据材料为其诉求佐证。来宾市人事局和移民办分别针对盛某诉称的几个具体问题举证答辩。移民办否认其存在性别歧视,认为他们在招录工作中,完全是根据《2006年来宾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规定,按照合法程序,通过全面考核比较,最后“优中择优”录用了他们认为“综合能力更强,更能胜任移民工作”、成绩列第二的考生。该办承认,在对拟用人员的公示时,他们出现了失误,但随后已及时作了纠正,因此不存在程序违法的行为。
人事部门:差额考核机会同等
来宾市人事局也就上述几个问题进行了答辩。该局称,在审批过程中,并未发现有歧视女性的证据。至于在招录中,是否考试成绩第一就一定会被录用?他们认为,按招考简章规定,任何一个岗位,进入考核线的人员都有同等的机会,招录机关是可以在考核规定的比例内,综合考生考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录取的。简章规定对成绩合格的考生实行差额考核,意义就在于此,否则,对第二名考生也是不公平的。对于被指审批工作中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该局也进行了辩解,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简章审批。
据悉,法院将对此案进行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