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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6年,广西某县腾飞公司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资料,县国土部门认为腾飞公司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没有提供所申请矿区用地的相关审批手续,因此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腾飞公司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非申请办理采矿权的先决条件,于是向某市国土局申请复议。市国土局确认县国土局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县国土局的行为。
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都是通过登记取得的权利,是两种不同的物权。依据1998年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应当根据经过批准的地质勘察储量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书和矿区范围图,2、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文,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6、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可见,土地使用权并非取得采矿权的必经条件。
二、划定矿区作为申请采矿的前提,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资料后,主要是对于申请的范围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规定,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的可行性作审查。
三、颁发采矿证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应同时遵守《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依据《行政许可法》3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可见县国土局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用地手续没有依据。
《行政许可法》47条规定,如果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到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在办理时,应向申请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告知有提出听证要求的权利。可见,虽然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是采矿权的前提,但是在办理采矿时,应告知土地使用权人相干听证权利。
四、矿产所有权与土地权是分离的。采矿权仅仅包括地下使用权,并不包括地表使用权,因此现实中会出现不同权利主体的冲突问题,目前主要靠《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原则处理。应尽快出台专门的《矿业用地管理办法》,对于矿业用地优先权,取得程序以及相邻关系等作出详细规定,避免目前的无序状态。 |